您的位置:主页>资讯>政策法规>具体新闻
 

重点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新探索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齐联 贾达明 时间:2006-07-23 点击:

 

  ——雷加富就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作者:齐联 贾达明 

    今年1月4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决定在伊春开展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就如何理解和把握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相关内容和政策规定,日前,国家林业局副局长雷加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雷加富:伊春是我国东北、内蒙古开发最早的林区,由于诸多原因,森林资源过度开采,森林蓄积量由开发初期的4.28亿立方米下降到2.1亿立方米可采成过熟林蓄积量由开发初期的3.2亿立方米下降到610万立方米,分别下降了51%和98%。林地生产力严重下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林业企业长期亏损。虽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这一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是林区“资源危机、经济危困”的局面始终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体制性、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各种社会负担沉重。目前,职工收入很低,很多职工生活处于贫困线以下,一些林场(所)行路难、上学难、就医难、就业难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伊春在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伊春开展林权制度改革试点,肩负着探索路子、积累经验、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的任务。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在国有林区进行林权制度改革,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所作出的关于重点国有林区改革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这次试点面积虽小,但意义很大,一是可以充分调动林业职工保护、培育和经营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利于提高林地的生产力和森林资源的经营水平,有利于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青山常在、永续利用二是可以拓宽林区职工就业渠道,一人承包,全家就业,使林业职工依托森林资源,科学经营森林资源,依法有序利用森林资源,合理开发林下资源,以林为主,以短养长,逐步摆脱贫困,走致富之路三是以林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推动林区整体改革,加快促进政企分开、社企分开、资企分开,从根本上解决存在的体制机制障碍,使林区呈现出经济发展、生态环境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林区新局面。

    记者:伊春国有林区林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范围是什么?

    雷加富:这次试点,是在国有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区划界定出伊春林区林农交错、浅山区相对分散、零星分布的易于分户经营的部分国有商品林,实行由林业职工家庭承包经营。

    这次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范围仅限于伊春5个试点局的15个林场,面积为8万公顷,占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林地面积的0.28%,占伊春国有林区林地总面积的2.6%。

    在伊春林权制度改革试点期间,其他重点国有林区一律不开展此项工作。

    记者:此次改革试点应该遵循的原则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雷加富:此次试点,必须遵循《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按照国务院119次常务会议和批准同意的《黑龙江省伊春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序进行。要坚持生态优先,正确处理保护森林资源和发展林区经济的关系,积极引导承包经营者依法科学经营森林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统分结合、明晰产权,经营主体落实到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责权利相统一,充分调动承包职工的积极性坚持积极稳妥地推进,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林区社会稳定坚持林地所有权和用途不能改变,国有林地只能用于发展林业坚持国有森林资源依法有偿使用,确保森林资源资产保值增值坚持林地承包经营收支两条线管理,取之于林、用之于林。

    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国有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新模式、新体制建立国有森林资源承包经营的新机制建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和流转办法积极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林地承包经营的对象为什么仅限于试点林业局的在册职工?

    雷加富:这次试点,主要是考虑保障职工利益,林业职工收入比较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竞争的弱势地位。在改革中,要特别注意保障他们的利益,从根本上解决林业职工的生计问题。这次林地承包经营的对象是在林场职工自愿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优先满足试点林场在册职工承包经营的要求。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与重点国有林区其他改革的关系。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