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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出台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作者:孙胜利 时间:2005-07-10 点击:
    本报讯 特约记者孙胜利报道 日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政府出台了《绍兴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并率先在全国实行古树名木的分级管理。  
 
    《绍兴县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分总则、管理及养护、保护与奖励、法律责任等四章共四十条,有以下特点,一是明确了古树名木的概念,并对古树和名木作出了界定。二是明确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行政职能部门,即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外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三是统一了古树名木保护等级,即树龄500年以上的树木为国家一级保护古树,树龄300年~499年的树木为国家二级保护古树,树龄100年~299年的树木为国家三级保护古树,名木不受树龄限制,均实行一级保护。四是成立县古树名木保护委员会。五是建立古树名木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每年核定一定款项,用于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六是实行分级管理,凡是国家一级保护古树由县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家二级保护古树由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国家三级保护古树由所在村委会负责管理,并明确了管护责任单位(人)。七是划定了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即古树名木树干以外10米~15米,或者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八是对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迁移、死亡及赔偿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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